當時很氣憤這個判決結果,所以我們就希望通過砍樹毀林,把山搶回來。”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王某得知自己已被嘉禾檢察院於8月6日起訴至法院,對自己的衝動行為懊惱不已。
  2013年10月,接到法院行政判決書的王某心裡頗不寧靜。為了與隔壁村爭山,兩村打了二十多年的官司。於是,王某召集村民數十人在村口的空坪上開會商量,並要求村民各自召集自家人回來一起去砍山。從10月28日起,王某與村民連續三天前往山中砍山,以此爭奪該山,並有部分村民將對方村房前屋後的大量樹木砍毀。經過嘉禾縣林業調查設計隊鑒定:王某與村民共毀壞有林面積14.1畝,被毀壞林木的直接經濟損失為11059元。
  事發後,王某雖然有悔罪表現,但其行為已經觸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,構成了破壞生產經營罪,並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檢察官提醒:破壞生產經營罪,是指由於泄憤報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,毀壞機器設備、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。本案的當事人就因為衝動最終導致自己身陷囹圄。(通訊員 李凌雲 齊丹丹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uu78uuigm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